2010年12月13日 星期一

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區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是一種保留區,通常由政府所擁有,目的是保護某地不受人類發展和污染的傷害。



根據中華民國《國家公園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是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其選定標準如下:



  • 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
  • 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而由國家長期保存者。
  • 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性情,供遊憩觀賞者。


<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指相關法律建立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環境地質構造以及資源自然綜合體的核心區域。在區域內,人類的各種活動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確保一區域內的保護對象保持無人為干預的自然發展狀況。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必須以保護包含某個核心對象為目標。地域為陸地、水體;對象為具有代表性的生態系統、珍稀瀕危動物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水源涵養區、具有典型代表性地質構造、地質剖面和化石資源等。



<野生動物保護區>

台灣本島外型南北狹長,橫跨生力繁茂的熱帶及亞熱帶氣候區;又地形起伏劇烈,從海平面的熱帶雨林至三千多公尺的高山寒原,而離島也各具特色。這些複雜的地理條件,創造出獨特的生物多樣性,因此有許多特殊而需要保護的野生動物。為了保護這些野生動物及其棲息環境,政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這些區域公告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目前台灣有十七處野生動物保護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